在禁獵區(qū)、禁獵期使用獵套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赤峰市克什克騰旗經(jīng)棚鎮(zhèn)永勝村水頭組鮑家后地黃土溝樹林里下了4盤獵套,用于獵取野生狍子。2022年3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下獵套的地點搜尋獵物,發(fā)現(xiàn)一只被套住的狍子,遂用繩子將狍子拖拽至家中,將狍子肢解后食用。2022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到他下獵套的地點搜尋獵物,又發(fā)現(xiàn)一只被套住的狍子,用繩子將狍子拖拽至家中,將狍子肢解后食用。
處理結果
克旗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使用獵套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李某某的違法所得狍子鮮肉、狍子皮,予以追繳;隨案移送的犯罪工具鐵絲套,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野生動物是大自然賦予我們的珍貴資源,也是病毒的天然儲存庫。非法狩獵行為對不僅破壞生物多樣性及生態(tài)平衡,也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依法懲治非法狩獵行為,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該案對教育警示社會公眾樹立野生動物保護意識,遵紀守法呵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