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修訂草案: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禁代言廣告
?《爸爸去哪兒》等親子綜藝節(jié)目走紅后,不少明星帶著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現在各種廣告中,這種現象以后可能改變。12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規(guī)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聚焦1煙草廣告禁止在專賣點外張貼
此前一審稿在常委會審議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是否在修訂草案中規(guī)定全面禁止煙草廣告,有兩種不同意見: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煙草對健康有害無益,全面禁止發(fā)布煙草廣告,對于保護人民健康、預防青少年吸煙意義重大。建議明確規(guī)定,禁止發(fā)布一切形式的煙草廣告。有些常委會委員認為,我國目前不宜全面禁止煙草廣告,但可以進一步做出限制,加強管理,嚴格規(guī)范。
在一審稿基礎上,二審稿對煙草廣告作出更嚴格限制。二審稿規(guī)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或者變相發(fā)布煙草廣告。
除了在煙草制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可以采取張貼、陳列等形式發(fā)布的煙草廣告,以及煙草制品生產者向煙草制品銷售者內部發(fā)送的煙草廣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均被禁止。
根據二審稿,經批準發(fā)布的煙草廣告中,也不得出現吸煙形象,不得誘導、慫恿吸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煙有利于人體健康、解除疲勞、緩解精神緊張,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險等用語。聚焦2藥品和保健食品禁請廣告代言人
劉翔曾為安利紐崔萊的保健食品代言,這種廣告代言今后有可能不再允許出現。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規(guī)定,藥品、保健食品等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根據一審稿,藥品、保健食品、醫(yī)療器械、醫(yī)療廣告等不得利用醫(y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yī)療機構、行業(yè)協會或專業(yè)人士、患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
對此,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上述四類商品和服務,關系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異,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機構、專業(yè)人士和患者進行推薦證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和形象作推薦證明。二審稿采納了這一意見。聚焦3用小孩子代言廣告或面臨重罰
從保護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的角度考慮,二審稿新增規(guī)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根據二審稿,“廣告代言人”是指除廣告主以外,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今后如果違法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可能面臨撤銷廣告批準、沒收廣告費用及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聚焦4網絡廣告應確保一鍵關閉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單位提出,網絡廣告違法、影響用戶使用網絡等問題較為突出。二審稿新增規(guī)定,互聯網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fā)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關慶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