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開魯持槍殺人案開庭
10月11日上午,伴隨著審判長一聲“帶被告人入庭”,門外傳來“嘩啦嘩啦”的腳鐐聲響,被告人梁鈞被法警押進內蒙古通遼市開魯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走進法庭時,梁鈞面無表情,頭發(fā)略顯花白。
內蒙古通遼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員額檢察官吳詠梅、李祥龍擔任本案公訴人。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梁鈞以殺人為目的持組裝口徑槍向6人射擊,共射出子彈14發(fā),致5人當場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彈藥罪,應當數罪并罰追究刑事責任。
在宣讀起訴書后,公訴人將全部證據通過四組六部分的方式予以展示,對故意殺人罪涉及的三處命案現場逐個出示,對被告人梁鈞持槍殺害5名被害人犯罪行為進行了充分證明。通過當庭播放三處命案現場的監(jiān)控視頻,公訴人宣讀了被告人梁鈞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出示了大量證人證言、尸檢鑒定、DNA物檢鑒定,現場勘查等多種證據。
鐵證面前,被告人梁鈞對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經過5個多小時的公開審理,法庭將擇日宣判。
時間回溯到今年3月25日。當日,開魯縣自來水公司供水廠(以下簡稱供水廠)召開職工大會,被告人梁鈞不滿被害人孫某某會議發(fā)言內容,在前往廠區(qū)辦公樓西側停車場途中與孫某某發(fā)生口角相互推擁。此前,因自來水公司任用孫某某為供水廠第一副廠長,梁鈞心存積怨。梁鈞在其駕駛的三菱越野車后備廂內取出一支口徑槍向孫某某射擊,致孫某某當場死亡。
接著,梁鈞向供水廠職工付某某頭部射擊并擊中其頭后枕部,致付某某當場死亡。在射擊孫某某、付某某后,梁鈞又持槍向供水廠副經理鄧某某射擊并擊空,后梁鈞駕車駛離供水廠。隨后,梁鈞持槍射擊慈善堂個體經營者鄭某某及其丈夫邵某某,致使鄭某某、邵某某夫婦當場死亡。
梁鈞駕車逃至開魯縣開魯鎮(zhèn)宇亨國際汽貿城南側公路附近時,又持槍向供水廠職工孫某射擊,致其當場死亡。
梁鈞持槍行兇50分鐘內在3處案發(fā)現場殺死5人,有的被害人甚至與梁鈞自幼相識,無重大矛盾,但還是被殘忍殺害。消息一傳出,許多人不能理解,甚至猜測梁鈞是不是有精神病。那么,梁鈞到底有沒有精神病?
在檢察官的建議下,偵查人員走訪了梁鈞的同學、鄰居及同事,他們均證實平時梁鈞言行正常,未發(fā)現其有精神方面的異?,F象。另調查梁鈞的家庭成員及近親屬,發(fā)現他們中從未有人患精神病,證明其家族沒有精神病史。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和檢察階段都要求做精神病鑒定,但檢察機關根據以上證據和他的表象,認為不存在精神病的跡象,沒有同意對其進行精神病鑒定。案件到達審判機關后,被告人的辯護人再一次提出要做精神病鑒定,審判機關交付鑒定后,鑒定結論證實了檢察機關的判斷——梁鈞沒有精神病,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在庭審辯論階段,辯護人仍糾纏于此,公訴人當庭出示了精神病鑒定意見書等相關證據,證實梁鈞殺人目的明確,逃跑思路清晰,無反常精神表現。同時,從被告人作案情節(jié)到對現場的處理等一系列環(huán)節(jié)來看,足以證明梁鈞是在正常意志支配下實施的犯罪行為。梁鈞歸案后,其情緒穩(wěn)定,對作案過程及其殺人動機前后供述一致。此外,梁鈞無精神病家族史,他本人也無精神異常表現,智商、情商與常人無異。最后,法庭采納了公訴人意見,辯護人要求重新做精神病鑒定的申請被審判長當庭駁回。
作案動機到底為何?
出示證據的過程,公訴人重點出示了被告人梁鈞犯罪動機的證據。公訴人問:“為什么槍擊孫某某?”梁鈞答:“我2009年到廠里就當了副廠長,我記得孫某某2015年才來,他2018年就成了第一副廠長,我應該是第一副廠長。”
公訴人繼續(xù)發(fā)問:“案發(fā)當天什么具體矛盾引發(fā)你槍擊孫某某?”梁鈞回答說,當天開職工會,孫某某在會上說話難聽。坐在被告席上的梁鈞不自覺地挪了挪身子,繼續(xù)說:“散會以后在停車場他問我‘你為什么說我不會說話’,然后我推他一把,他推我一把,我就去旁邊車上取槍了。打了兩槍,當時我不知道尋思啥呢,腦子一片空白?!?/span>
對于槍殺付某某、鄭某某、邵某某和孫某,梁鈞說不出任何理由。
公訴人還指控梁鈞2017年秋季以打獵為由,向他人索要子彈76枚并持有,經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另案處理)介紹向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另案處理)以22000元價格購買作案槍支,繼而使用槍支彈藥殺害5名被害人。
從庭審來看,梁鈞對實施后幾起殺人案件的矛盾起因和當時的心態(tài)含糊其辭,不能認真交代。檢方認為不能認定梁鈞具備悔罪情節(jié)。
此外,梁鈞在庭審中隱瞞真實財產情況。據原告訴訟代理人提供的線索,梁鈞在已有房產的基礎上不向法庭交代自己的財產全貌。
在庭審最后環(huán)節(jié),梁鈞的表情始終看不出變化,低沉地說:“我對不起被害人,我后悔了。”對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賠款要求,梁鈞只是反復強調:“我沒有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