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一方陰霾!包頭市一“套路貸”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一審宣判
5月22日上午,包頭市青山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惡勢力團伙“套路貸”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孫某某等7人因犯敲詐勒索罪被依法判處四年到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閔某(另案處理)擔任深圳前海圖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大區(qū)經(jīng)理,負責開拓市場,在包頭市青山區(qū)鋼鐵大街某商務大廈設立深圳前海圖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包頭分公司(以下簡稱“圖騰包頭分公司”)并任負責人。被告人孫某某一直在該公司負責經(jīng)營管理,并于2017年4月被正式任命為圖騰包頭分公司負責人。圖騰包頭分公司成立后,陸續(xù)招募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盧某某、趙某甲、楊某某、趙某乙等人,實行公司化的管理,且未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開展車輛抵押貸款業(yè)務。該公司對車貸實行流水線管理,每個流程都有不同員工負責,分工合作,對客戶實施敲詐勒索,牟取暴利。被告人以借貸為名,通過各種途徑向社會招攬客戶,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與被害人簽訂統(tǒng)一格式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要求被害人出具借條、收據(jù)、承諾書、委托書、車輛轉讓協(xié)議書等,單方設定低門檻的違約條件和逾期高額違約金等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條款,如在借款合同中設置三天聯(lián)系不上被害人,公司便有權占有抵押車輛和在抵押合同中約定被害人任何一期出現(xiàn)逾期一天便有權收回抵押車輛的條款,并以權證費、流量費、服務費、手續(xù)費、GPS安裝費等名義從被害人處收取各種費用,使被害人實際借得的款項低于合同約定的借款金額。所簽合同由公司留存,不給客戶本人。同時給抵押車輛安裝GPS跟蹤被害人動向,被告人一方要求被害人將車輛備用鑰匙和車輛資料交給公司而控制車輛。被害人借款成功后,待被害人稍有一期還款逾期,被告人一方就根據(jù)事先安裝在被害人汽車上的GPS信號,在未通知被害人的情況下先私自開走抵押車輛藏匿扣留,隨后以被害人借款逾期等各種借口肆意認定違約,要求被害人支付本息、高額違約金及并未產(chǎn)生的高額拖車費等費用贖車,被害人迫于無奈繳納費用后將車輛贖回,或因無力支付,則直接將車輛進行資產(chǎn)處置。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被告人孫某某等人分工明確,相互配合,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成員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在從事車輛抵押放貸及催收過程中,以威脅等手段,多次強行向被害人索要財物,擾亂經(jīng)濟秩序,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根據(jù)本案證據(jù),結合各被害人貸款逾期后被敲詐的犯罪事實,本案敲詐行為符合兩高、兩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所認定的有關“套路貸”行為的表現(xiàn)特征。七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的方法,多次強行索要他人錢財,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