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出臺司法解釋規(guī)范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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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指出,近年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就如何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用鉛、鉛合金或者其他金屬加工的氣槍彈)行為定罪量刑的問題提出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經過研究,作出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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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shù)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fā)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xiàn)、違法所得、是否規(guī)避調查等情節(jié),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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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同時明確,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氣槍鉛彈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氣槍鉛彈的數(shù)量、用途以及行為人的動機目的、一貫表現(xiàn)、違法所得、是否規(guī)避調查等情節(jié),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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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劉子陽 董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