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留置取代“兩規(guī)”意味著什么?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深化國家監(jiān)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jiān)察委員會。同時明確,“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用留置取代‘兩規(gu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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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在回答記者關于成立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后,中央紀委工作會不會有什么變化的問題時,中央紀委副書記楊曉渡表示,在黨委領導下,紀委和監(jiān)察委合署辦公,充分體現(xiàn)了黨領導的黨內監(jiān)督和國家監(jiān)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jiān)察、依規(guī)治黨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tǒng)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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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敗的力量會更集中,反腐敗覆蓋面會更廣,紀委和監(jiān)察委的責任更重了,我們的工作也會更加有效?!睏顣远烧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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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代表、山西省紀委書記、省監(jiān)察委主任任建華介紹,山西通過改革試點,極大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tǒng)一領導,初步形成監(jiān)察權有效運行機制,制度優(yōu)勢正轉化為治理效能。今年4至9月,全省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處理人次同比增長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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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敗覆蓋面會更廣,將涵蓋哪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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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察部原副部長肖培此前曾表示,監(jiān)察范圍包括六大類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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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國家公務員法所規(guī)定的國家公職人員;第二,由法律授權,或者由政府委托來行使公共事務職權的公務人員;第三,國有企業(yè)的管理人員;第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yī)療、體育事業(yè)單位的管理人員;第五,群眾自治組織中的管理人員;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職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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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報告指出,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制定國家監(jiān)察法,依法賦予監(jiān)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gu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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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國家監(jiān)察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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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指出,國家監(jiān)察法的立法意義是要通過立法的方式賦予各級監(jiān)察委員會相應的職責權限,明確其職能,賦予相應的調查手段和調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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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察委未來履行職能,不是按照刑事訴訟法來行使偵查職能,也不是按照過去的行政監(jiān)察法行使一般意義上的調查職能,而是一個全新體制,需要行使比較全面的調查權,所以要賦予它有效履行職能的措施和手段,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調查措施就是留置?!彼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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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全國首例監(jiān)察留置措施由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qū)監(jiān)察委實施,涉案人員余某并非黨員,涉嫌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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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懷德表示,用留置措施取代“兩規(guī)”,意味著留置的審批權力是特定的,留置措施的期限是確定的,留置的條件也更加明晰。今后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留置的對象是誰、留置的具體方式方法等,在立法中都將明確規(guī)定。(朱基釵 齊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