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引發(fā)行政公益訴訟案
本網(wǎng)訊(記者 王禎)1月12日、13日,包頭市達茂旗人民法院行政庭公開開庭審理了包頭市達茂旗人民檢察院訴達茂旗國土資源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1月13日,記者在庭審現(xiàn)場了解到,公益訴訟起訴人達茂旗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xiàn),2012年8月10日,達茂旗國土資源局與達茂旗阿拉騰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將四宗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以掛牌交易的方式,出讓給達茂旗阿拉騰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約定2012年9月1日前繳納3112410元,2013年8月10日前繳納剩余的3112410元,合同同時約定,若阿拉騰公司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阿拉騰公司于2012年4月5日繳納1037460元、于2012年10月10日繳納1900000元,共計繳納2937460元,尚欠3287360元至今未繳納。該公司在未繳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情況下,已經(jīng)實際使用了合同約定的四宗土地,并且建成辦公區(qū)、廠房等。
2016年10月27日,公益訴訟人向達茂旗國土資源局發(fā)出檢察建議,但該局至今未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予以追繳剩余款項,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處于受侵害的狀態(tài)。為此,檢察機關于2016年12月15日向達茂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并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