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一審獲刑18年
新華社呼和浩特10月18日電(記者哈麗娜)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10月18日,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貪污案,對被告人馮志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馮志明在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qū)分局局長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13個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處理)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或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出售房產,受賄折合人民幣共計3 891091元;馮志明對34428288.28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549發(fā)子彈;擅自處分國有資產,將15萬元售車款據(jù)為己有。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馮志明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貪污罪。鑒于馮志明到案后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jù)馮志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